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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625号

更新时间:2017-01-25   浏览次数:6822 次 标签: 保证 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免除 债权转让 主债权转移保证人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625号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发生债权转让,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仅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这两种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所作的约定,不符合上述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条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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