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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959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60号

更新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4417 次 标签: 民事诉讼 一案二诉 请求权竞合 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一案二诉”的认定
【裁判要点】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所以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而并不是有数个请求权同时存在,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请求权竞合,不构成“一案二诉”。
【裁判要旨】原告在申请法院执行后又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现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以被告无法交付涉案工程管线竣工资料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虽称现无涉案工程管线竣工资料,但不表示被告无法交付,被告可以重新制作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北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959号(2013年9月5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60号(2013年10月30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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