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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10549 次 标签: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 其他人身、财产权益

文章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即侵权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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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即侵权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即私法上的权利、利益 回目录

    一、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1.民事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法律上的力(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一般认为仅指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

    B.民事利益是指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财产法益)。

    二、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之外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之外。

    1.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害民事权益必须“依照本法”(包括第5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是指《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8种侵权责任方式;

    B.非仅指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应当是合法利益。

民事权益范围:人身、财产权益(共计18项) 回目录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人格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人格权。 

    1.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

    2.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已变得毫无意义:

    A.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B.法律救济的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C.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权利主体应当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从而排除生命安全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D.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非“命价”]。

    3.生命权具有优先性: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

    4.生命权具有不可评估性:侵害生命权只能进行不完全赔偿。

    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1.健康权包括:

    A.健康维护权;

    B.劳动能力保持权;

    C.健康利益支配权;

    D.心理健康权:公民维持其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精神损害实际上就是对心理健康权的损害)。

    2.健康权的直接损害是指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

    三、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身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1.姓名权包括:

    A.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

    B.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2.姓名权内容包括:

    A.自我命名权;

    B.使用权;

    C.改变权。 

    四、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1.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应受社会公众给予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造成对自己的不公正评价的权利;

    3.目前通说和立法均认为名誉权的客体仅指(外部)名誉(他人对特定的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而不包括(内部)名誉感(人对其内在价值的感受)。

    五、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1.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份权);

    2.荣誉是特定组织或机构给予的、积极、正面(而非消极的)、正式(经过一定的程序)的评价。

    六、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1.肖像权是公民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而享有的权利;

    2.肖像权内容:

    A.肖像的再现权:肖像权人选择是否再现自己形象以及再现自己形象的途径的权利;

    B.肖像的使用权:肖像权人决定肖像权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以及是否获取报酬的权利。

    3.侵害肖像权主要行为方式:

    A.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B.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

    C.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期间等范围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提示】动物“肖像”的用益要区分“肖像”的来源:

    ①天然形成的“肖像”:没有著作权;

    ②人工形成的“肖像”:可有著作权。

    七、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1.隐私权主要包括:

    A.个人信息控制权;

    B.个人活动自由权;

    C.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

    D.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2.隐私权内容:

    A.个人生活安宁权;

    B.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C.个人通信秘密权;

    D.个人隐私使用权。

    八、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婚姻自主决定(结婚自主、离婚自主),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的权利。 

    1.是否结婚的自由;

    2.何时结婚的自由;

    3.与谁结婚的自由。

    九、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2.监护权本质:对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的一种补充,从而为其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

    3.监护权性质:

    A.权利说(身份权为通说);

    B.义务说(法律课以的片面义务);

    C.职责说。

    4.监护法律特征:

    A.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B.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者组织关系;

    D.监护内容为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益。

    十、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一、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法律特征:

    A.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B.用益物权是一种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C.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的物权;

    D.用益物权之享有和行使以物之占有为前提;

    E.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F.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2.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规定:

    A.客体上包括动产、不动产;

    B.类型上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十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无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 

    1.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四、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十五、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权利。

    十六、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复合型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可以单独行使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表决权、股东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帐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十八、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十九、其他人身、财产权益(兜底条款)。 

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极具开放性(民事权利、民事利益),但当事人、法院均不能任意创设民事权利: 

    1.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应该是法律明确规定(权利法定原则)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权)。 

    2.侵权责任法对民事利益的救济需要满足苛刻的条件方可: 

    A.合法性要件限制:应该是合法的民事利益; 

    B.主观要件限制: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必须是基于故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单纯过失不应当要求承担责任); 

    C.类型化要件限制:必须在类型化的侵权行为中对侵害合法利益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明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模式,分别起不同作用:

    A.第2条规定大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B.第6条(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无过错责任)是小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②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对象“民事权益”,采取“概括+列举(列示性列举)”立法方式:

    A.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B.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的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出区分。

    ③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

    A.违约责任由合同法调整(违约责任主要保护合同债权,其保护对象是相对性权利);

    B.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在权利列举中没有包括债权,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不能作为一种利益加以保护(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害其他人身、财产权益范围);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明确予以否定将合同纠纷定性为“侵害监护权”依侵权案件管辖并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规定; 

    D.债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通常认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债权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且有直接加害于他人债权的故意(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 

    ④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是否包括行政侵权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但没有明确排除在外。 

    ⑤只要是可以救济的合法利益都可以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 

    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必须是可以救济的利益。 

    ⑥所有绝对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与这些权利有关的利益也可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 

    ⑦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都能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但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有所不同: 

    A.权利由法律明确承认; 

    B.民事法益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不确定性),对利益的保护常需区分不同案件情况分别处理,往往依赖于法官对侵权责任法原则的理解而进行自由裁量【(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陶莉萍诉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对“亲吻权”不予救济】。 

    ⑧肖像权侵权: 

    A.《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肖像;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直接规定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主体的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⑨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私法上利益、具有绝对性利益、合法利益、具有侵权责任法上可补救性利益: 

    A.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 

    B.财产利益:占有、纯经济损失、债权利益、其他合法利益。 

    ⑩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因对人身损害和对财产有形损害而造成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 

    A.纯经济损失并未被排除在《侵权责任法》救济范围之外; 

    B.只有客观上构成法律所承认的损害且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或可预见性,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当事人将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名下的电话或传呼号码为自己所用,以便获取该企业的业务信息,该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备注】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无“权利”二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某某与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不予救济。

·魏素英诉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对性生活权利不予救济。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

【提示】有偿取得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提示】对民事利益瓶贴装潢(未形成权利)的保护。

·陶莉萍诉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对“亲吻权”不予救济。

【裁判摘要】关于亲吻权:原告主张亲吻权是自然人享有与爱人亲吻时产生的一种性的愉悦,并由此而获得的一种美好的精神感受的权利,属人格权中细化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一切权利必有法律依据,任何一种人格权,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都源于法律的确认,即权利法定。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亲吻权之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被告认为“亲吻”是人体组织某种功能,法律上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已将其涵盖的抗辩,本院也不予支持。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系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均属物质性人格权。从医学上来看,健康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但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如将心理健康置于健康概念中,将会导致健康权的泛化,与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利益混淆。原告嘴唇裂伤,亲吻不能或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权利,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被告不是以故意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纯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本院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提示1】未经法人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称,侵犯了法人的名称权。

【提示2】名称权被侵犯后的损失赔偿额,应根据侵权人使用该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酌情决定。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2期】

【提示】企业知名度: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名称还隐含着企业的财产权。 

·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

【提示】挂靠经营管理权:企业法人不能取得挂靠组织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裁判摘要】挂靠组织虽然挂靠到公司名下,但依约定在公司内部实行经济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经营上对外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着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的义务,这表明挂靠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让给公司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挂靠组织是以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经营。公司从未取得挂靠组织的财产支配权,即使其占据着合法的经营地位,也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只有其财产继承人才有权对挂靠组织的财产进行处分。公司只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委托后,才能直接对挂靠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公司在挂靠组织负责人病故后擅自任命他人负责挂靠组织的工作,并采用登报、发文等形式清理挂靠组织的债权债务,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提示】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保护企业名称的特定简称。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联系。

【裁判摘要】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在后使用者就会不恰当地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此种情形的,应当将在先企业的特定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加以保护。 

·网路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既然虚拟财产属于民事利益的一种,法律对该利益就应当予以保护。

·无锡瑞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上诉案

——银行协助执行中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因为过失向法院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造成当事人胜诉债权无法实现的,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总73期)】

【裁判规则】顶替他人姓名上学,侵犯了他人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总第124期)】

【裁判摘要】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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