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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2823 次 标签: 身份不明

文章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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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回目录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权利内容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请求权主体 回目录

    侵权请求权主体是被侵权人(直接受害人、法律明确规定的间接受害人):

    一、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被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被侵权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

    1.被侵权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被侵权人或者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特殊情形被侵权人:

    1.被侵权人死亡的:

    A.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B.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为死亡的被侵权人支付了丧葬费或者医疗费的第三人:采取侵权行为说):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行使侵权请求权主体: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请求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B.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权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请求权;

    C.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

    ①错误出生是指因为医生检查中的错误,致使孕妇没有选择实施堕胎手术而生下缺陷婴儿:

    A.缺陷婴儿及其父母(支付抚养费)并非被侵权人;

    B.父母就缺陷儿童支付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的地位)。

    ②流浪者、乞讨者等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又无法查明其近亲属或者没有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

    A.为死者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属于赔偿权利人;

    B.死者生前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或者国家是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

侵权人 回目录

    侵权人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1.直接侵权人: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法律规定的责任人):

    A.网络服务提供者;

    B.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C.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

    3.特殊侵权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例外):

    A.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责任;

    B.监护人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回目录

    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以下8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采取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理论,权利人既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权利。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物权请求权关系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侵权请求权人即赔偿权利人,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

    ②当行为人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产生两个后果:

    A.对侵权人发生侵权责任;

    B.对被侵权人发生侵权请求权。

    ③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条件:

    A.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人损害: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而成立返还不当得利责任;

    B.受益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没有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责任而成立侵权责任;

    C.受益人的受益没有法律上根据。

    ④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适用(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对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A.成立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

    B.成立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责任(明知他人之物而予以处分但未受有利益的);

    C.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皆不成立: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且没有受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⑤鉴于《侵权责任法》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前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A.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第118页】。

    B.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5、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⑥垫付丧葬费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的,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第122页】。

    ⑦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范围与请求权顺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146页]:

    A.《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顺位;

    B.《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了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位(其他);

    C.死亡赔偿金遵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的顺位比较合适。

    ⑧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受害人的遗产对待,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146页]。

    ⑨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侵权责任时:

    A.权利人无须证明相对人有过错;

    B.侵权人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侵权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5、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韩某龙、黄某诉北京雷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其他近亲属能否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张某母亲黄某与侵权人就全部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赔偿款后,张某的其他近亲属无权再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应属于死者近亲属之共同共有的财产。故黄某根据协议所取得的款项并非黄丽单独所有,而应该是张某近亲属之共同共有财产。......第二,从黄某与张某其他近亲属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在死者近亲属中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死亡赔偿金的受偿主体范围,一般参考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张某去世时仅21岁,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有配偶和子女,故张某之父母应系当然的受偿主体。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张某的所有其他近亲属。在此前提下,本院认为侵权人有理由相信,黄某作为死者张某之母亲,与张某具有最密切之亲缘关系,有权利代表张某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如果其他近亲属认为黄某存在隐瞒或者侵占赔偿款情形,属于近亲属内部赔偿款之分割事宜,应直接向黄某主张。第三,从黄某和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之角度分析。从事故发生、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以及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数额来看,侵权人主张双方和解时,计算死亡赔偿金所参考标准为201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予以采信。按照该标准计算,侵权人向黄某支付的54万元赔偿款略高于一般司法赔偿标准,故难以认定黄丽和侵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近亲属利益。第四,从司法效果和社会行为指引的角度分析。司法救济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未必是效果最好的一种。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协商并履行赔偿义务,既能使得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得到救治、赔偿或抚慰,又能避免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在合议庭看来,以上情形是处理赔偿事宜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途径,亦是我们所乐见的......故从司法效果和社会行为指引的角度来看,不应支持张某的其他近亲属再向侵权人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综上,侵权人与张某的赔偿问题属于外部关系,赔偿款或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系张某近亲属的内部关系。死者张某的赔偿事宜已由张某母亲黄某出面处理完毕,其他近亲属应向黄某主张分割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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