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
文章摘要:
——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裁判要点】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号(2013年1月5日);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2013年4月1日)
【裁判要点】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号(2013年1月5日);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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