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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2498 次 标签: 未指控犯罪 不告不理 既判力 控审分离

文章摘要:

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罪行法院不能自行增加罪名进行审判
【裁判要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迳行增加罪名定罪量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刑初字第37号(2013年7月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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