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伪证案
文章摘要:
韩某某伪证案——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8日)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刑一终字第56号(2013年10月25日)
再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重字第128号(2014年6月20日)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8日)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刑一终字第56号(2013年10月25日)
再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重字第128号(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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