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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2877 次 标签: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过错 因果关系

文章摘要: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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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要件说 回目录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倾向于坚持四要件说(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加害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

    1.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 

    2.违法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性两个要素。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权益的客观事实,包括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生命丧失、身体损害、健康损害、自由受损、知识产权损害等。 

    1.侵权责任只有在违法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会发生。

    2.一个损害事实应当完整具备两个要素:侵权客体范围(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损害客观事实(财产、非财产的精神利益的减损和灭失)。 

    3.损害事实判断: 

    A.损害的现实性; 

    B.救济的必要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达到社会观念认为应当补偿的程度,有救济的必要; 

    C.利益的合法性。 

    三、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实施行为时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四、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或者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2.法律上因果关系: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者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 

三要件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取三要件说 回目录

    1.损害;

    2.过错:

    A.以过错吸收违法性;

    B.将违法性排除在外(违法性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违反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A.普通人的注意标准; 

    B.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标准; 

    C.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②确定注意义务主要因素: 

    A.危险或者侵害的严重性; 

    B.行为的效益; 

    C.防范避免的负担。 

    ③间接损失判断标准: 

    A.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非既得利益; 

    B.丧失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非假设利益; 

    C.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范围内)。 

    ④因果关系确定规则: 

    A.必要条件规则:如果没有行为或者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B.实质要素规则:行为或者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 

    C.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法律赋予了特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随淑云诉代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提示】无法证明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肇事者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①受害人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中载明“患者已基本治愈”。在受害人提起诉讼过程中因脑出血再次住院治疗,对于交通事故与此次疾病的关联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脑出血是在伤后一年多发生,根据脑出血的部位和特点及病志中高血压的诊断,就现有材料而言,难以判定与本次外伤的确切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脑出血病症产生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同时说明:“不能完全排除本次颅脑外伤及精神刺激加重原有高血压病及脑血管病变程度的可能”,故不能完全排除此次交通事故诱发原告脑出血病症的可能性。但因被告代弋在受害人邹贵锦已经倒地时撞到受害人,故作为诱因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较小,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②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夏晔诉泸州泸南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对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当只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联系。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张晓刚诉青岛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等人身伤害赔偿案  

【问题提示】法院应如何审理既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又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伤害的案件?

【要点提示】《民法通则》只有一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规定,没有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如果先后受到两次外力伤害,但无法明确哪一次伤害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两侵权人则没有共同故意,不能以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处理。实践中为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基本公平正义观念,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相应变通适用,判定被告承担一定责任。

·杜建华、冯会琼诉雅安西龙纸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裁判规则】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在河道、溪沟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且严重妨碍行洪畅通的危险行为,当下游因其危险行为遭受洪灾,就可以推定该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能证明二者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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