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推定
文章摘要:
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因果关系本来应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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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因果关系本来应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因果关系推定适用情形 回目录
1.由法律先验地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而由加害人对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2.在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时,由法官决定举证责任转移,责令加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因果关系推定适用方法 回目录
1.分清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先后发生顺序:
A.加害行为必定在前,损害事实必定在后;
B.不符合时间顺序无因果关系。
2.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关系(盖然性)。
3.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因果关系推定适用范围 回目录
1.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2.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件;
3.其他应当适用的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侵权因果关系三个层次证明路径:
A.确切证明;
B.表见证明:由受害人证明侵害行为引起损害具有一定程序的可能性(如50%以上),或者二者之间呈现一种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等,使裁判者初步相信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C.举证责任倒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裁判规则】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在河道、溪沟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且严重妨碍行洪畅通的危险行为,当下游因其危险行为遭受洪灾,就可以推定该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能证明二者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