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性质 回目录
过错责任原则性质:主观归责原则。
1.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均须以过错为要件;
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归责的绝对标准;
3.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实质是无过错就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回目录
过错责任原则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A.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B.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提示】过失客观判断标准:
①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③过失客观判断标准的两种特殊情形:
A.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
B.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 回目录
1.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不适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 回目录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举证。
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形态 回目录
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形态为自己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使其负责。
②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者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A.侵权责任是归责的结果;
B.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产生。
③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则)。
④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
⑤《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规定了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A.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原则的特殊形式规定在过错责任中;
B.无过错责任原则。
⑥《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不是侵权归责原则,而是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