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特点 回目录
1.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有法律明确规定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事实,一般应当由受害人加以证明即初步证明义务)推出侵权人有过错;
2.过错推定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
3.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驳的;
4.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依据的责任;
5.过错推定原则上是法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6.过错推定一般不需要区分过错程度。
过错推定原则基本内容 回目录
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负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回目录
1.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责任等;
2.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损害责任;
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4.违反管理规定未定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动物造成的损害;
5.物件致损责任等。
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推定基础事实的存在:
A.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系;
B.其他法定事实。
5.主观过错(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6.行为人就其“没有过错”予以反证:
A.必须证明特定的法定事由存在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
B.法律未规定行为人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则行为人需要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理、谨慎的行为标准,损害是由受害人和第三人所致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
7.确定反证是否有效并确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告举证责任 回目录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的责任形态 回目录
过错推定责任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对人、对物的替代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过错推定原则适用:
A.受害人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B.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需要,由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基础上,推定被告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C.加害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
③法院必须结合法律明确规定过错推定责任条款而不能仅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作为裁判依据。
④过错推定的基本特征是举证责任倒置。
⑤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A.法定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即过错推定法定化);
B.裁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法院裁定的过错推定难以再被认可。
⑥《证据规则》第7条所确立的司法“推定”主要适用于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不能理解为对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过错推定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①公共场所不应局限于上述情形,也不应狭义理解为道路、广场、影剧院等这些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
②对于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都应当归入“公共场所”之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