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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0号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37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0号
【裁判要旨】虽然未直接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但依法负有环境应急处理义务的单位未及时、恰当、全面履行环境应急处理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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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周航与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10—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