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0号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37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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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0号
【裁判要旨】虽然未直接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但依法负有环境应急处理义务的单位未及时、恰当、全面履行环境应急处理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未直接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但依法负有环境应急处理义务的单位未及时、恰当、全面履行环境应急处理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