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王海明交通肇事案 更新时间:2017-02-05 浏览次数:1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王海明交通肇事案——检察机关不应为身份不明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号】(2007)崂刑初字第204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74号判决书 下一篇: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