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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君等与唐双妹等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30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要旨】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李井彬放置打稻机的田埂不是公共道路,但是按照当地农村的生产情况及生活习惯,田埂尤其是农忙时经常有人用于通行,上诉人李井彬对此应当明知。由于李井彬使用完打稻机后,将打稻机放置在田埂上,阻碍了他人正常的通行,并带来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在受害人李某欲通过田埂而攀爬打的稻机时,打稻机侧翻将李某压倒在水田中致其窒息而死,对此上诉人李井彬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在作出攀爬打稻机的危险行为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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