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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4781 次 标签: 按份责任

文章摘要: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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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回目录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不存在共同过错:

    1.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是指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

    2.数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

    A.数人无意思联络:指没有共同故意和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B.如果加害人之间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具有共同过失,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二、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是指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

    1.数人行为仅造成一个损害结果;

    2.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每个行为都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充足原因。

    1.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2.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

    3.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四、等价因果关系证明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实务上应尽量采取合理的推定、推理方法,客观认定等价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的竞合(累积)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回目录

    一、原因竞合:原因竞合是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损害类型。

    二、原因竞合构成要件: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没有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各个行为均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A.每个行为人都基于其个别的故意、过失或者虽无故意、过失但从事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B.每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具备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

    C.每一侵权人的行为都是作为而不包括不作为。

    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损害之“同一性”):即造成的损害是“一个”而非“两个”或者“多个”。

    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累积因果关系)或竞合原因(竞合因果关系):

    A.行为关联共同致人损害;

    B.原因关联共同致人损害。

    5.各个原因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否则成立共同侵权)。

    三、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1.按份责任特征:

    A.按份责任是赔偿义务人对外所负的责任;

    B.按份责任是各个行为人按照份额承担部分的责任(每个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的、部分的);

    C.按份责任是一般的责任形态。

    2.按份责任的份额承担方式(混合模式):

    A.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以“过失大小”(行为)或者“原因力比例”(物)为标准确定责任大小。

   【提示】

    ①过失大小判断的基本原则: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各种过失轻重程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来确定;

    ②原因力比例大小判断的基本原则: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失结果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较远的原因事实。

    B.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本类型:

    A.共同危险行为:推定的因果关系类型(连带责任);

    B.并发侵权行为:聚合(等价)因果关系类型(连带责任);

    C.原因竞合侵权行为:竞合(累积)因果关系类型(按份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遵循行为人的理性预期与其责任承担相一致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

    A.每个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分别侵权,行为人成立客观的叠加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B.否则,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相应责任、平均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各个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属于第12条的特例(不适用第12条规定)。

    ④侵权责任法第37/40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是指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确定责任:

    A.相应的责任往往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分别责任;

    B.相应的责任可能是按份责任(第37条),也可能是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2:把人打伤但非致命伤害,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人死亡 回目录

    ①不属于偶然结合、多因一果,不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②而是两个损害,由侵权人各自承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3: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 回目录

    ①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即每一侵权行为皆可独立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依赖于其他要件;

    ②间接结合:是指数个侵权行为叠加结合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其中前行为仅是为后行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起损害结果,且各侵权行为人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损害结果是由各行为间接结合而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别实施、足以造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别实施、结合造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海南一中院判决许坤福等诉朱海林等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但各行为并非都能直接或者必然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直接或者必然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此种数人侵权行为应属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陆屏诉朱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①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中,受害人发生再次骨折的结果虽系肇事者的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父母未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共同导致的,但二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均无主观故意且无事前意思联络,同时不存在二者行为能单独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结果的,该损害结果的形成符合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征,在难以确定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时,应由各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

    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尚为学龄前儿童,其因伤致残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农村户口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作为纯消费人群,无论其身处农村还是城镇,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学生、儿童等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和利益的原则,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陈刚、杨品容诉唐嘉荣、张本利、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荣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提示】多个行为间接结合致人死亡,各行为人应按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林良才诉杨军、刘志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交通事故中各侵权人行为间接结合致受害人伤残应承担按份责任。

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前车碰撞行人致其倒地后,后车因来不及采取措施而碾压行人致其受伤并致残的,属于二次交通事故。前车的碰撞与行人受伤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仅有前车的碰撞致行人倒地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行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但因前车的碰撞为后车的碾压提供了条件,且正是由于前车的这种碰撞间接结合后车的碾压,最终导致行人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此应认定前车与后车的行为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前车与后车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蓉诉何沛俊、杨宗学、潘兰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出租车中的乘客开门下车时导致路人受伤,谁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程国林与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要点提示】

  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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