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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3563 次 标签: 链接行为 著作权侵权 权利瑕疵 出链者过错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要旨】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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