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八:徐杰敖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转载者的责任: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更新时间:2017-02-11 浏览次数:4901 次 标签: 网络侵权 文章摘要: 【典型意义】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判决说明,在认定互联网时代最普遍的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裁判结果 3(三)典型意义 上一篇: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七: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 下一篇: 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葛优等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