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经典案例   

陀某某等销售蛋白质含量为零的人血白蛋白构成销售假药罪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1943 次 标签: 销售假药罪

文章摘要:

陀某某等销售蛋白质含量为零的人血白蛋白构成销售假药罪案【(2016)参阅案例31号】
【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1.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照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某有效成分实际含量为零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假药,而非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含量不足”的劣药。
  2.行为人明知从事药品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仍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来源可疑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药品,并通过非法渠道进行销售,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

文章摘要2:

目录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