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应无效——当事人之间虽借款关系明确,但双方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予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5号《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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