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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适当补偿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26   浏览次数:6434 次 标签: 见义勇为 补偿 见义勇为者责任纠纷 经济补偿款 D1182【紧急避险】 D1183【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D1186【公平责任原则】

文章摘要:

制止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止、制止侵害,保护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142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受益人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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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制止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止、制止侵害,保护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

制止侵害行为(见义勇为)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目的特征:制止侵害行为是为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2.前提特征:为他人利益而行为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3.行为对象特征:制止侵害行为是对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进行制止的行为;

4.结果特征:

(1)制止侵害行为使受益人少受、免受损害;

(2)制止侵害行为导致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解读】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制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害产生两种责任 回目录

1.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充的补偿责任):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补偿范围以受益人所受到的利益为限;

(2)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而非全部补偿义务;

(3)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受益人限定于直接受益人;

(4)有多个受益人时,受益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受益人承担补充补偿责任要件 回目录

1.行为人实施了制止侵害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意思;

4.行为人因实施制止行为而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5.存在明确的受益人;

6.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

7.被侵权人明确提出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受益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偿责任:

A.补充责任: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时,受益人才承担补偿责任;

B.补偿责任: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2:受益人补偿范围 回目录

①《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

A.“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B.仅限于制止型的见义勇为(有侵权人)。

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A.“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B.包含侵害制止型的见义勇为和抢险救灾兴见义勇为。

③见义勇为人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A.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民通意见》第132条之无因管理规定,受益人需要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见义勇为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B.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之规定,见义勇为人只能请求受益人根据其受益多少及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提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不能理解为受益人是否给予受害人补偿完全取决于受益人的自愿,而应理解为受益人是否给予补偿、补偿多少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142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受益人的补偿数额。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删除】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何某某与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0民终2834号

【裁判摘要】(1)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民法总则》为新法,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规定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相冲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则》未被废止,现行有效,故依然可被适用。《意见》系根据《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而施行亦可被适用。(2)周某某受何某某雇请为其从事拔秧、插秧工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周某某突发身体疾病被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认定周某某病情为:大脑中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该疾病的突发非何某某雇佣其从事的劳务所致,周某某、何某某对周彩花疾病的突发均无过错,但周某某确在被何某某雇佣从事拔秧、插秧工作过程中发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判令何某某支付周某某经济补偿款10,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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