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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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金钱赔偿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协商支付方式,以及协商不一致时的一次性支付方式和分期支付方式。
赔偿费用优先适用协商一致支付方式 回目录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1.赔偿费用支付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2.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某项赔偿费用达成意思一致,则自动排除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其他赔偿方式。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采取“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以分期支付为例外”的赔偿方法 回目录
一、协商不一致时原则采用一次性支付首要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是指法院在一次诉讼中,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计算出总额并要求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支付方式。
二、分期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是指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在将来一段时间内,按照固定的期限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费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2.赔偿费用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A.担保方式只能适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B.相应的担保是指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分期给付的大致数额保持基本一致;随着分期给付数额的减少,赔偿义务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随之递减。
3.分期支付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原则上所有赔偿费用都可以适用分期支付方式。
A.包括人身赔偿费用、财产赔偿费用和精神赔偿费用等;
B.不受定期金支付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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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期支付区别于定期金支付方式:
A.定期金支付是指赔偿人在赔偿义务确定后未来的一段确定时间(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期限)或者不确定时间(受害人生存期间),分次按年或者按月预先确定的数额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计算标准支付人身赔偿费用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方式。
B.定期金支付方式仅针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给付年限为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
②分期支付方式赔偿义务人是否支付利息没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