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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7-02-23   浏览次数:52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2008年12月15日 [2008]行他字第24号)
【摘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要旨】判断行政裁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或者说“可执行内容”,不能仅仅从判决主文来判断,而应当结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断。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2008年12月15日 [2008]行他字第2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8]391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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