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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民初字第228号

更新时间:2024-04-27   浏览次数:48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保证人对变更用途的借款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借款人以“购买棉纱”为由借款,却与出借人协商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他人借款的垫款,属变动主合同内容的行为,而非以贷还贷。由于该借款用途的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及保证人的责任,如未经保证人同意,则保证人对变更用途的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民初字第228号(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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