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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留置权行使对象留置物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对第三人所有财产能否行使留置权?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8854 次 标签: 留置权

文章摘要:

【要旨】 留置权分为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和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即合同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合同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物权留置权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论是非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之间留置第三人财产都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得留置第三人财产,即:(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有权留置第三人财产;(2)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权留置第三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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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行使对象留置物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对第三人所有财产能否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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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承揽人留置权、第315条规定了承运人留置权、第380条规定了保管人留置权、第422条规定了行纪人留置权,即合同留置权,属于债权性质的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没有规定规定为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限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担保法解释》为了弥补《担保法》规定的不周延,在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因此,《合同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属于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债权性质的留置权的留置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而不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财产,如:《合同法》 第264条规定的承揽人留置权,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法定留置权,不需考虑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本人财产;《合同法》 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留置权,明确了行使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所相应的运输货物(即指托运人、收货人所欠费用而涉及的合同标的物),而不考虑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本人所有。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同样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因此,《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了《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合同留置权(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和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对于债权性质的留置权行使的依据是《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合法占有的动产,不考虑是否属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对于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即除了《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合同留置权以外的留置权,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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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分为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和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即合同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合同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物权留置权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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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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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留置与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明确了行使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所相应的运输货物(即指托运人、收货人所欠费用而涉及的合同标的物,属于债权性质留置权而区别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性质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只能限定于本运输合同所涉债权,而不能因其他债权而行使留置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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