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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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回目录
第三章 管辖 回目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回目录
第五章 证据 回目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回目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回目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
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
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
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
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
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法律适用】 ?
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
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
11.什么是行政诉讼延期开庭审理?
12.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
13.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回目录
第三节 简易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回目录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回目录
第八章 执行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回目录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解读】 我国行政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负担方式:(1)败诉方承担;(2)双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 回目录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备注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2年8月23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其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据此付诸实施且已经过复议程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备注2】《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
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汤太阳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摘要】地方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自己增加义务的,系对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地方政府依其制定的规章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唐嵩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案
——车管所以未处理违法事项为由拒绝办理车辆年检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摘要】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据此,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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