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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撤1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6005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撤1号
【裁判要旨】追偿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关联公司,其中一方公司股东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之规定,作为判决所认定的应当承担给付义务的公司的股东之一,符合上述规定,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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