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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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概念 回目录
公司法上所称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并隶属于总公司的、具有营业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非独立性;分公司实质属于总公司法定代理机构,代理权限来源于公司法规定而非总公司授权。
分公司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
3.分公司没有人事、经营上的自主权,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5.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商事主体资格;
6.经合法成立并登记,其营业场所在总公司住所以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总公司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有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分公司诉讼资格 回目录
一、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
二、分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分公司已不存在、关闭、撤销:
A.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B.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A.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B.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3.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没有偿付能力的:
A.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B.以分公司为唯一被告: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回目录
问题: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人,还有很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对于以上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l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公司法》是特别法,且颁布时间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总第516期)
分公司(其他组织)地位:在实体法上应当视为民事主体 回目录
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包括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其他组织:
1.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法第9条认可“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2.有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3.并能够以自己占有的财产来对外承担责任。
二、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设立者不能免于承担责任,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三、分公司享有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分公司只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应属有效。
分公司担保能力 回目录
1.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A.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作为保证人;
B.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必须经法人同意才能作为担保物:未经授权提供的担保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子公司 回目录
子公司是公司设立的另一个独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性。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性、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字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4.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5.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二、子公司重大事务由母公司实际决定: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资本被母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A.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
B.法人分支机构只能为实现所属法人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C.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必须表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D.法人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非财产所有人),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E.法人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法人承担,所属法人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F.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非由内部产生,而由所属法人指派;
G.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只需履行简单的营业登记手续即可。
②现行立法对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暂时无明确界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述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人格,仅具有“形式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③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赋予法人分支机构名称权,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能独立成为法人名称权的客体。
④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性质上应为法人(非分支机构“本身”)的代理人、经理人。
⑤分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⑥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法院可以裁定由该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⑦擅设分支机构未经依法登记但未使用分公司名义经营情形,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调整范围。
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在以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中,不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判决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⑨《公司法》没有涉及分公司、子公司具体判定标准:
A.持股达到50%以上;
B.持股低于50%但足以对公司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
C.通过投资、协议等安排实际控制公司。
⑩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担保法》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其责任承担
【提示】
①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③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公报》2004年第5期(总第91期)】
【裁判摘要】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并不因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因其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提示1】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起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1】
①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被工商部门注销,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其公司内部人员的调整变化,在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的更迭不构成影响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抗辩事由。
【提示2】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2】本案违约金基于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出卖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购房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再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意见2】
①按日累计违约金所形成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观点:
A.多个债权说(把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权,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B.单个债权说(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
②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只要违约行为不构成,则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进行。
③原告主张权利的函件被告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底6期】
【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分公司是总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理应一并转让:未告知分公司和转让分公司的事实构成违约,但并不能当然解除合同(未达到解除合同违约程度)。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提示】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地位。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小玉、王博才、王茂林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2】分公司所借的款项汇入个人帐户而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因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向其指定的帐户付款,故借款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不能成为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分公司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
【裁判要旨】同一集团分公司之间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分公司系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形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故同一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本案中,川北华盛分公司系由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经依法登记。川北华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受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从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等。由此表明,川北华盛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权代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无须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特别授权。因此,若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川北华盛分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的《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二审判决以川北华盛分公司未获公司授权为由认定《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似属适用法律不当。
·营口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泰建设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系依法成立且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法可以作为其他组织类民事主体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并可以参与民事诉讼,其签订的《建筑施工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
·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应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裁判摘要】
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五、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裁判要旨】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