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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16号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46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16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按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视为对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变更,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法律应予保护。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既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也非将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主体局限于承包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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