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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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人为组建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回目录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必须在50人以下):应是对公司设立时、存续期间股东人数限制。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隐名股东等情形可能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法院亦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市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公司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1.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50个。
3.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A.50个以下股东必须都要出资,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B.50个以下股东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提示】
①公司设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非设立人的股东只要具备权利能力即可。
②《公司法》未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具体解决方式、解决期限、未及时采取措施使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③股东类型:
A.法人股东:公法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外一般不得投资开办公司;其余法人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限制外都可以成为股东;
B.自然人股东;
C.国家股东;
D.公司做自己的股东(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份)。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B.股东第一次出资达到法定最低的出资比例等。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备事项(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
3.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体现全体股东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1.我国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包括股东人数、股东(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住所等。
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A.人的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发起人人数、资格条件;
B.物的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住所等规定;
C.行为要件:履行法律规定的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建立公司机关等程序。
③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全体发起人或部分发起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④(新)有限公司不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庆兵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上诉案
【提示】超过法定人数的“隐名股东”难获股东身份。
【裁判摘要】虽然当事人实际向公司投入了资金,但当事人的身份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其投入公司的股金应为投资款,其享有分红权等均需经过其授权代表来行使。公司的股东已记载于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予以了确认。因此当事人不是公司对外的股东,当事人虽解除了《股权委托书》,但该委托系其双方之间的行为,该行为并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确认,当事人不得以其已解除股权委托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登记。
【裁判观点】
①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是否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应首先考察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示效力确立了以其公示记载的股东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首要依据;其次,当股东名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登记不完整时,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除不能对抗第三人外,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且当出资证明书等文件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这是由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所决定的,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在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也就是说,公司只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本公司的股东。本案理清的关键所在是如何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公司股东登记,即作为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进行公司登记的条件或依据是什么。
②当公司发起设立时,自然人或法人之间首先形成共同的投资意向,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签订出资协议,拟定公司章程,确定出资人及出资额,而这一切行为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在此基础上才能有进一步的验资、登记注册等设立行为,这是就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而言;从公司法规定的角度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经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依据公司提交的章程等资料经审核后进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的登记。由此可见,出资人的合意即共同签订出资协议书及拟定章程是公司设立之基础,也是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和进行公司登记的依据,即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股东应与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中的出资人及出资额一致。
【提示】公司成立前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摘要】在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应视为法人经营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正式成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式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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