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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02)侯行初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23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02)侯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摘要】根据《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是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部门的职权。因此,被告以其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关于中美村民陈道森与李利区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决定”,是属于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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