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沪江初判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18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沪江初判字第10号
【裁判摘要】原告考取四川省经济管理学校后,虽然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已迁出原籍,但原告系在校生,主要任务是读书学习,因而在经济上仍不能自立,还需要家庭负担。土地是农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原告在原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耕种至毕业分配后,以使其学习和生活有相应的保障,故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与法相悖,应予撤销。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