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沪江初判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18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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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沪江初判字第10号
【裁判摘要】原告考取四川省经济管理学校后,虽然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已迁出原籍,但原告系在校生,主要任务是读书学习,因而在经济上仍不能自立,还需要家庭负担。土地是农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原告在原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耕种至毕业分配后,以使其学习和生活有相应的保障,故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与法相悖,应予撤销。
【裁判摘要】原告考取四川省经济管理学校后,虽然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已迁出原籍,但原告系在校生,主要任务是读书学习,因而在经济上仍不能自立,还需要家庭负担。土地是农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原告在原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耕种至毕业分配后,以使其学习和生活有相应的保障,故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与法相悖,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