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32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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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9年8月4日 [2009]行他字第14号)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其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职能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承受,当事人对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其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职能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承受,当事人对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注解】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注解】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9年8月4日 [2009]行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明华诉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资产认定行政批复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 规定,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其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职能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承受,当事人对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