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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7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3560 次 标签: 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 公房租赁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市房产局1991年8月9日《关于对要求租用中山东路71号公房铺面的答复》是具体行政行为,陈不服而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市房产局以陈××转租所承租的公房铺面为由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但仅凭刘承佳的举报认定转租,主要证据不足。陈××虽有私自改变该公房铺面用途及拖欠租金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用上述违约行为证明市房产局以转租为由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陈××在承租公房铺面期间,转租铺面,拖欠租金超过规定期限及未经明文同意私自改变铺面用途,并据此判决维持市房产局终止租赁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号】一审判决书: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7号;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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