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3)嘉善民初字第1137、1138、1139、1140、1141号;(2014)嘉善民再字第5、6、7、8、9号;(2015)浙嘉民再终字第2、3、4、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45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裁判要旨】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应结合各方面证据,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此类担保行为的担保物,从学理及常理的角度分析,应当是房屋而非合同债权;对于其效力,由于这一担保形式违反物权法及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而应归为无效。
【案号】一审:(2013)嘉善民初字第1137、1138、1139、1140、1141号;再审一审:(2014)嘉善民再字第5、6、7、8、9号;再审二审:(2015)浙嘉民再终字第2、3、4、5、6号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