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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8民终2733号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47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8民终2733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邵××与上诉人张××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邵××及其妻子王××又与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签订了四份房屋购买合同,被上诉人邵××主张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以该四座房屋为其借款作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判决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山西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对张××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并判决“上诉人张××如不归还陆××借款及利息,被上诉人陆××可以申请拍卖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开发的位于临猗县双塔北路与峨嵋大道交汇处西南角猗顿温泉花园第3幢4单元901号、1001号,第2幢1单元501号、第2幢2单元301号四座房屋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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