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刑执异字第227-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0
文章摘要: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更效力
【裁判要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索引】执行异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刑执异字第227-1号(2014年7月15日);执行复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01号(2014年9月30日)
【裁判要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索引】执行异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刑执异字第227-1号(2014年7月15日);执行复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01号(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