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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58号

更新时间:2017-07-24   浏览次数:49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58号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房产,产权未变动时,不因离婚后另一方的举债行为而被执行。
【裁判摘要】对于涉案的欧风丽景小区13-504号房屋,虽房屋的所有权证名字为康胜军,因郝佩琪与康胜军离婚时,将争议房屋分割给郝佩琪所有和使用。康胜军在离婚之后为包头普兴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因此担保责任,影响郝佩琪欧风丽景小区13-504号房屋所有权。因此郝佩琪的执行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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