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7-08-05 浏览次数:11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1997年3月7日 [1996]法行字第19号)
【摘要】此类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摘要】此类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7年3月7日 [1996]法行字第1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行〔1996〕10号《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扣押财产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此类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