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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21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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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注意事项 回目录

1.律师函内容是构成承认的证据,律师函内容应当概括而不应当详细(如金额、违约金数额等);

2.催讨的律师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要注意保存律师函寄出的特快凭证(留底);未送达的律师函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

3.要确保有权的人委托发出律师函(否则可能造成诉讼时效不当中断或其他纠纷)

4.律师函不应当交给当事人发送(不应给当事人留底),以免造成不可控制风险;

5.建议律师师事务所谨慎对待律师函,对律师函进行严格控制并实行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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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90号;(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

——律师函件涉嫌侵权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为了妥当认定律师函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将有关律师函件的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部分,分别采用高度真实和实质恶意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从而更好地平衡名誉保护和表达自由两项重要社会价值。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90号;二审:(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

【总结】将律师函发给对方客户或者公开发表,要特别注意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甚至涉嫌诽谤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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