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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253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417号

更新时间:2017-10-02   浏览次数:3947 次 标签: 环境污染 噪声污染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哪些特殊的规则?
【要点提示】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发出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噪声污染,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噪声污染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且辅之以相关的行业标准鉴定,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噪声污染行为所致,亦应由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253号(2003年12月26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417号(2004年6月2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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