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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年诉新沂市通力氨基酸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0-02   浏览次数:3089 次 标签: 环境污染

文章摘要:

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孙大年诉新沂市通力氨基酸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问题提示】如何准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和条件?
【要点提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须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一初字第1273号(2005年6月12日)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徐民一终字第27号(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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