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成功案例   

【惠尔胜诉案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2.5%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宁德中院判决赵某与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4108 次 标签: 违约金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实际损失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实际损失30%的,不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文章摘要2: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2.5%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宁德中院判决赵某与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目录

裁判要旨 回目录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实际损失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实际损失30%的,不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案例索引 回目录

    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公司。

基本案情 回目录

    2013年9月26日,中太公司的代理人赵某某以中太公司(需方)名义与鑫丰公司(供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其中付款条款约定,需方同意供方送货当天起45天内付清本批次货款,如不能按时付款,同意从应付款之日起按拖欠部分按每月2.5%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6日,鑫丰公司将部分债权及合同权利转让给陈某。经审理查明赵某与中太公司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

    原告陈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中太公司及赵某共同支付钢材货款本金及按照每月2.5%计算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 回目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钱给付类诉讼,在赵某、中太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参照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原告陈某作为合同守约方主张逾期付款金额的月2.5%的违约金并不过高,赵某、中太公司不能举证上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综合权衡后不予调整,遂判决:赵某、中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支付钢材货款本金及按照月2.5%计算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回目录

    本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月2.5%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二审裁判理由 回目录

    二审法院认为:给予金钱义务有约定违约金的,其实际损失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本案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按月2.5%计算,其年利率为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未超出24%×1.3=31.2%的标准,故赵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回目录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回目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钢筋购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月2.5%计算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约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标准为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最后,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明确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作为考察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标准。根据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本案违约金标准虽然高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但未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的130%,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违约金标准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不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主张,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