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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道路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更新时间:2017-10-29   浏览次数:27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道路本身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致人损害的方式必须是由于道路缺陷(即道路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原因;

    3.道路建设、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事故单位;

    4.道路建设、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责任范围 回目录

    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路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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