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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责任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17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不影响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变更不影响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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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不影响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回目录

1.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2.当生日未办理变更手续并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变更不影响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回目录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

1.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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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另案起诉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不足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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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的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形,保险公司仍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商业保险中,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A.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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