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赵某某交通肇事后由他人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2453 次 标签: 逃逸 文章摘要: 赵某某交通肇事后由他人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2014)参阅案例5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7 下一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