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公报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更新时间:2017-11-25   浏览次数:4946 次 标签: 注册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