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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行再终字第00006号

更新时间:2017-12-02   浏览次数:28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鄂行再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摘要】原蒲圻市税务局于1993年11月与咸宁财税会计学校签订的《委托培养学生协议书》,针对的是应晓云作为委托培养学生这一特定对象,咸宁财税会计学校及应晓云也完全按该《委托培养学生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应视为应晓云与原蒲圻市税务局之间确立了事实上的教育行政委托培养合同关系。并且,应晓云于1996年毕业后,蒲圻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原蒲圻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安排应晓云到其下属部门工作。一审认定该《委托培养学生协议书》不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认为应晓云起诉的事实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二审对一审作出对应晓云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未予纠正。申请再审人应晓云的再审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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