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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债务是否优先于刑事责任债务执行?

更新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19899 次 标签: 涉刑财产执行 涉刑事财产执行 刑事涉财产部分 D187【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文章摘要:

【要旨】(1)刑民交叉执行中刑事责任的医疗费债务为第一执行顺位;(2)有抵押优先权的民事债务优先于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刑事责任债务执行;(3)没有抵押优先权的普通民事债务仅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不能优先于其他刑事责任债务(医疗费、刑事退赔)执行;(4)医疗费和刑事退赔债务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被执行人应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承担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
【注释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应同时满足2各前提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民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
【解读2】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
【注解2】(1)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退赔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受偿;(2)《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意味着和其他民事债权都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同一清偿条件清偿。
【注解3】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1)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2)民事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刑事判决不能适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规定,民事审判全部执行结束后被害人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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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民事债务是否优先于刑事责任债务执行?

解答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责任债务与民事债务的执行顺序为:

第一顺序:医疗费(包括刑事责任中的医疗费和民事赔偿医疗费),由于医疗费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为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

第二顺序:具有抵押权优先权的民事债务;

第三顺序:刑事退赔;

第四顺序:普通民事债务;

第五顺序:罚金;

第六顺序:没收财产。

因此,刑民交叉执行中刑事责任的医疗费最为优先执行;具有抵押优先权的民事债务优先于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刑事责任债务执行;没有抵押优先权的普通民事债务只能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不能优先于其他刑事责任债务(医疗费、刑事退赔)执行,医疗费和刑事退赔债务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执行。

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民交叉执行中刑事责任的医疗费债务为第一执行顺位,有抵押优先权的民事债务优先于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刑事责任债务执行;没有抵押优先权的普通民事债务仅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不能优先于其他刑事责任债务(医疗费、刑事退赔)执行,医疗费和刑事退赔债务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问:在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如何合理确定执行顺位?

  答: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民事债务、民事赔偿或刑事赔偿,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确定其顺位。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该费用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为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

  二是抵押权优先问题。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

  三是刑事退赔。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

  关于罚金与没收部分财产的执行顺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应当分别执行。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合并执行,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对于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情况,如果先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后执行罚金,将会导致轻罪刑罚的执行反而更重,重罪重罚难以体现。从量刑与执行的平衡考虑,在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先执行罚金刑,后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如果现有财产能够满足罚金刑的执行,也避免了在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对其罚金的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民事赔偿优先】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监203号

【裁判摘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设置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如果允许以赃款赃物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标的,财产刑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这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应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承担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本案执行中划拨的被执行人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系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应依法予以追缴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及孳息,而非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故锐美公司主张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应予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优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鑫圆公司欠付锐美公司的民事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复99号

【裁判摘要】对法院应予追缴的财产被执行认定普通民事债权人不得主张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本案中,银证嘉华公司出资成立四川若水公司用以虚假宣传募集资金,尚善若水公司系四川若水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案涉案金钱系四川若水公司为尚善若水公司支付土地保证金后由政府退还,属于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的财产。港海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尚善若水公司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其对尚善若水公司账户内应被追缴且一直被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控制的资金主张排他权利于法无据,温江法院不予支持港海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复100号

【裁判摘要】生效刑事判决明确判令将欠款返还被害人,财产归属已经确定,不宜再作为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的规定,在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同时,本案冻结在案的周某3账户中的105800元及孳息已为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返还被害人美丰公司,该款的归属已经确定,不宜再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6执异273号

【裁判摘要】生效刑事判决判令以被执行人特定财产抵扣罚金,并非指该特定财产仅用于抵扣罚金,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债务仍然优先于罚金受偿——虽然上述刑事判决书所附的《处理物品清单》载明杨某某的财产用于抵扣罚金,但抵扣罚金只是对已发现的杨某某财产的处置方式,并未改变对杨某某并处罚金的刑罚性质。换言之,该刑事判决书所附《处理物品清单》的内容并非特指杨某某的财产仅用于抵扣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是关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义务时执行顺位的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杨某某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民事债权人陈某某可参与对其名下财产的分配,因此,陈某某是参与杨某某财产分配的适格主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复336号

【裁判摘要】刑事退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外,第三顺位的就是“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后才是“其他民事债权”。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刑事退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理由成立。陈某某作为普通民事债权人,其不能作为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参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房地产拍卖成交款的分配,而只能在刑事退赔等依法先行支付的款项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参与分配。

参考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037号

【裁判要旨】在构成执行程序竞合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就执行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提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既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又是刑事案件退赔执行标的,且两案执行法院为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涉及刑民执行交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在执行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径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故进出口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前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并被前述刑事判决书确认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此后,进出口担保公司以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裁判摘要】(1)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2)民事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刑事判决,不能适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规定——武汉天科公司关于案涉款项属于赃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故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划完毕后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决,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本案中,武汉天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行唐闸支行存在上述应予追缴的情形,故南通中院扣划被执行人蒋××存款并无不当。

【注解】民事审判全部执行结束后被害人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