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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知行字第68号

更新时间:2018-01-20   浏览次数:2155 次 标签: 立体商标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知行字第68号
【提示】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裁判要旨】显著性判断需要从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方面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结合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进行判断。申请商标是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三维形状不能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故相关公众更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除非这种三维形状的商品外观作为商标,其自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这种商品外观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否则难以认定此类三维形状具有显著性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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