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皖民二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22-04-17   浏览次数:6966 次 标签: 公证生效条件 商标权共有 商标转让 共有商标 附条件合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 【安徽高院傻子瓜子案】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皖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裁判摘要】继受取得商标可以约定共有商标,合同约定约定商标专用权共有合法有效——我国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禁止商标专用权共有。原商标法未明文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仅针对原始取得的注册商标,而不包继受取得的注册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的专用权共有行为发生在注册商标的转让过程中,并不是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法无禁止不违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现行商标法第五条完全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的合法性。“8.4”三方协议中约定“傻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从民法原理看,应当允许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同一商标权;该约定既是一种私法行为,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的适法行为。因此,该约定并不违法,应为有效。

文章摘要2:

【摘要】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可以因履行行为而实际生效——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生效有特别约定,即经公证后生效。这是当事人从形式要件上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即当事人是否办理公证直接影响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为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公证条款,但一方根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当事人通过履行行为变更了所附的公证条款。依法成立的协议因履行行为而实际生效。
【注解】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中可以约定共有。

相关词条